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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政〔2019〕11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激励的对象为包括统计关系在内江市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内的各类创新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开展后补助。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拟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县(市、区)(含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下同)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情况。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统计部门是创新主体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对象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补助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主体在核算年度内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且核定后的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

  (二)在内江市行政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未存在安全、环保等问题。

  第七条企业享受市级财政补助不影响申报省级财政补助。

  第三章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中的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市、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情况作为计算依据,按照1.5‰给予补助。单个创新主体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研发投入情况,计算出对各县(市、区)和高校、科研院所的补助额度,提出分配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支出预算。各县(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负责分配、兑现补助资金,将资金拨付到创新主体。

  第十条获得补助的创新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将财政补助经费用于科技研发投入,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对获得补助的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对违规支出补助资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将该单位列入失信名单,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内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