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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内江经开区财政局、经科局,内江高新区财政局、科经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内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613

附件

内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制定的科技创新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内江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内江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孵化。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按照竞争立项的方式,经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纳入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企事业单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

()成果转化项目:突出产业化导向,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和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项目。

()科技孵化项目:鼓励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创新培育作用,对入驻内江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

每年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个,当年重点支持领域以及立项项目个数在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开支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事业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采取前补助方式),原则上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 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input value="建议改成:“重复购买”" title="重复购买" readonly="readonly">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劳务费

科研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补助、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3.业务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4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三章 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项目管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其他有关要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归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科技主管部门,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查,经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含现场答辩)、提出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项目实施并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事业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立项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应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公开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事业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市政府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发生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928 )及《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规〔20191)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来源:内江市科技局

来源链接:https://www.neijiang.gov.cn//njs/yhhjzc/202212/9f2d20756d584f7fb7220ada4bddb20d.shtml